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醫療機構開展網上診療活動需取得互聯網醫院牌照
國衛醫發〔2018〕25號
關于印發互聯網診療管理辦法(試行)等3個文件的通知
第二章 互聯網診療活動準入
第五條 互聯網診療活動應當由取得《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》的醫療機構提供。
第六條 新申請設置的醫療機構擬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,應當在設置申請書注明,并在設置可行性研究報告中寫明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有關情況。如果與第三方機構合作建立互聯網診療服務信息系統,應當提交合作協議。
第七條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受理申請后,依據《醫療機構管理條例》、《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》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核,在規定時間內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書面答復。批準設置并同意其開展互聯網診療的,在《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》中注明同意其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。醫療機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申請執業登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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